兩名非本港居民一○年簽約,作價逾9,300萬元,大手向發展商購入大埔低密度豪宅逍遙雋岸4間屋連車位,300萬元訂金由第三者開票代付。但交易無成交之餘,訂金支票亦未能兌現,令發展商無從殺訂。發展商認為該開票的第三者有責,昨申請簡易勝訴判決,向該第三者追討300萬元;該第三者卻堅稱自己與交易既無關亦無得益,故申請剔除發展商申索。高院法官押後裁決。
第三者:與交易無關
提出申索的是發展商興聯集團一方公司興聯置業投資(下稱原訴)。事緣一○年三月,原訴與買家Ma Zhonghong及Yang Qi簽訂涉案臨時買賣協議,但二人指自己並非本港居民,沒有本港銀行戶口,要求原訴接納由第三者Ho Freeman Chi Man開出的300萬元訂金支票,另外20萬元訂金由Yang以信用卡過數。
原訴人昨指,Ho清楚知道兩名準買家有責任支付該320萬元,因為Ho願意代為開出300萬元支票,發展商才放棄要求該兩名準買家自行以支票或現金付訂,故此Ho對發展商有兌現支票的隱含責任。Ho則堅持自己與交易無關亦無得益,發展商無權向其追討該300萬元。
案件編號﹕HCA56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