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被指濫用程序 De Monsa上訴押後訊

印尼財團De Monsa Investments Ltd.○八年簽約購入羅便臣道31號單位,但沒完成交易,故遭賣方景煌集團入稟索償,De Monsa案中再次以其股東劉常仁簽約時患了腦退化症作抗辯。但高院去年指,之前其他官司已有定案,劉並沒有腦退化徵狀,De Monsa再拿劉的病況爭拗是濫用司法程序,故裁定De Monsa敗訴須賠賣方差價損失。De Monsa昨上訴反駁原審法官所指濫用程序,上訴庭押後判決。

De Monsa昨指,再以劉常仁的腦退化症作抗辯未必是濫用程序,根據案例,濫用程序是指訴訟人就同一事件,再以不同與訟身份提出訴訟,務求推翻前次的不利裁決。De Monsa現表明,今次並非要推翻其他交易官司的判決。

再拗劉常仁腦退化

De Monsa指,之前其他訴訟針對的是劉常仁○七年十月至○八年七月的病況,但本案只是集中於○八年三月,而病徵在不同時期會有所不同。

本案源於○八年三月,De Monsa簽訂臨約以約1.25億元,向當時是九龍建業(00034)附屬公司的景煌集團(九建已於一一年中把景煌售予主席柯為湘的私人公司),收購西半山羅便臣道31號38樓A及B室連四個車位,但De Monsa沒有完成交易。

高院於一○年在另外三宗交易的訴訟中,裁定劉常仁涉案時並沒有腦退化徵狀。

案件編號:CACV205/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