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經理梁江以「臨尾衝刺」形式,在月尾最後交易日收市前數分鐘,替其管理的基金落盤買入基金原已持貨的順豪資源(00253)及順豪科技(00219),證監會指梁江此舉是故意操控股價,務求推高該兩隻股份的股價,藉此「谷大」基金淨資產值,令基金更具吸引力。但東區法院二○一一年裁定梁氏13項虛假交易罪全部無罪。證監會不服,早前提出上訴,惟上訴昨遭高院駁回。證監會表示研究判詞後才考慮是否再提出上訴。
證監會指事發二○○八年六月至十二月間。梁江在案中辯稱,他這樣做只是調整基金投資組合,上述兩隻股份佔其涉案負責的Foundation China Opportunity Fund的投資組合20至30%,月尾購入股份是要維持兩隻股份在投資組合內的30%佔比。裁判官原審時認為自己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梁江有意造假,因而判梁無罪。
證監會上訴時指,原審裁判官並沒有考慮到梁江這樣做必然會引致股價推高的後果,而梁是明知該後果;另即使梁並非有意推高股價,他的行為亦屬罔顧後果,故應該入罪。
不過,高院現認為,原審裁判官無責任考慮上述因素,另控方之前一直以「有意」作為檢控基礎,而非「罔顧後果」。
證監會上訴時又指,本案證據強烈,以梁的手法,只購入小量股份便不合比例地推高了股價,一個合情理的裁判官必定會將其定罪。
但高院現認為,原審裁判官判案時一併考慮並接納辯方專家意見,最終判梁無罪亦無不妥。高院最終駁回證監會上訴,並維持證監會須向梁江支付訟費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