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文件須交代特殊風險

港交所(00388)發表新股上市文件中「風險因素」披露指引信,要求提供足夠資料,好讓投資者了解及集中注意會影響到申請人及其營運的特殊風險,以及闡明有關風險對申請人或所發售證券的影響,並且需用詞精確及採用淺白語言。港交所預期,申請人在編備上市申請時會依循指引信,未有遵循指引的上市文件或會被視為非大致完整。

風險不可混合披露

根據指引信指出,每項「風險因素」應集中披露單一項主要風險,避免將多項風險的資料混合披露。披露的「風險因素」所涉及的應是申請人無法充分紓減的風險,若非難以紓減,申請人不應主要因為本身未能充分處理有關事件就將之列作「風險因素」。

在描述「風險因素」的時候,不應同時描述有助減輕風險的事宜,否則有機會分散投資者對風險程度及影響的注意。

披露「風險因素」之目的是要提供有意義的警告聲明,但若然免責聲明僅說可能尚有其他未披露的風險,就不宜使用,同時應刪去過時而不再適用的風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