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213條」遭挑戰 證監勝訴

被視作打擊市場不當行為「尚方寶劍」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證監會近年多次引用,卻一直遭紐約對沖基金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挑戰。Tiger Asia堅持第213條不可單獨使用,必須配合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聆訊或刑事起訴,批評證監會濫用法例。Tiger Asia昨上訴至終審法院,但上訴即席遭駁回,意味證監會日後相關法律行動的障礙被掃除。

可速戰速決檢控

證監會回應指終院判決具重大意義,為針對213條的質疑畫上句號。

在第213條下,高院原訟庭有權作出多項保障投資者利益的命令,包括還原交易狀況、凍結資產、委任管理人管理被針對者的資產、宣布證券或結構性產品等合約無效、甚至可指示有關人士作出或避免作出某些行為;在時間上,亦較「速戰速決」,比召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聆訊或刑事檢控,都較有效率。

Tiger Asia連同三名高層涉嫌於○八至○九年,在建行(00939)及中行(03988)配股前偷步沽空股份,從中獲利3,850萬元。

雖然Tiger Asia去年八月表示擬退還資金給投資者,及在十二月就內幕交易上述股份與美國證交會達成和解,Tiger Asia一方已在美國就刑事及民事的和解總共付出逾6,000萬美元(約4.68億港元)。但預計不會影響本港證監會繼續「打虎」,由於第213條的權限障礙已掃除,相信證監會稍後會對Tiger Asia展開正式訴訟。

事源證監會○九年入稟高院引用第213條,針對Tiger Asia及其三名高層提出民事訴訟;一一年高院裁定法院無權按213條審理Tiger Asia一方是否進行內幕交易;去年證監會上訴得直,可引用第213條保障公眾投資者;Tiger Asia不服,昨上訴至終院,但上訴被駁回,終院稍後以書面解釋原因。

案件編號﹕FACV10-13/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