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產品交易(00149,前稱中國高速)○七年以總代價11.56億港元,購入經營農產品交易中心業務的武漢白沙洲農副產品大市場有限公司(下稱白沙洲公司)90%股權,但中國農產品交易(下稱原訴)一一年入稟高院控告賣方誇大白沙洲公司資產,誤導原訴以高價購入股份,故向賣方索償。但賣方昨向高院聆案官申請擱置本港訴訟,理由是交易另有一份內地協議及內地法院正審理案中股份轉讓是否有效。聆案官押後裁決。
案中賣方王秀群及武漢天九工貿發展同於一一年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訴,指白沙洲公司股權交易○七年十二月雖取得國家商務部批准,但批准並非基於上述11.56億港元的香港協議批出,而是按一份內地交易協議批出,當中交易代價大減超過九成,至僅8,900多萬元人民幣,付款方法亦有出入,賣方要求湖北法院判定股份轉移及商務部之批准無效。
賣方昨指內地訴訟現正等候判決,如果他們獲判勝訴,會影響本港訴訟,他們可能會申請剔除原訴的申索。
但原訴堅持,即使內地法院判定股份轉讓及批准無效,令原訴失卻白沙洲公司合法股東身份,原訴仍有權索償,皆因賣方從沒有質疑本港協議的真實性,本港訴訟爭議在於原訴已按協議付出代價而在交易中被誤導;原訴又指港案中其他申索,包括原訴清拆內地物業僭建物所花費用及罰款等,亦與內地訴訟無關。
原訴人:中國農產品交易
答辯人:王秀群、武漢天九工貿發展
案件編號:CA1807/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