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擬優化破產法保障債主

為鞏固本港金融中心地位,港府就優化公司破產法例,推出46項立法建議,並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重點之一是加強公司債權人保障,包括防止公司在破產前透過交易,讓關連人士優先獲配資產,從而削弱其他債權人在公司清盤的利益。

避免清盤前賤價售產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何宗基稱,一些實行普通法的國家如英國及澳洲,已改革公司破產法例,香港作為重要營商中心,有需要加強公司財困時資產處理的法律基礎,尤其讓債權人利益得到保障。

新建議擬加入條文,如清盤人發現公司在清盤前訂立不當交易,以低市價出售資產,令公司在清盤時可供變現的資產減少,清盤人可向法院申請取消有關交易。如公司在破產前訂立交易,讓某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得益,清盤人同樣可向法院申請取消有關交易。

新建議為防止公司明知公司將近破產,卻事先向關連人士轉移資產,令債權人利益受損。何宗基指出,早前便有酒樓東主先以低價向關連人士轉讓資產,令酒樓清盤時無剩餘資產分配債權人。

其他建議目的在簡化清盤程序,以節省時間及開支;以及收緊清盤人或臨時清盤人資格要求,及清盤人因失當行為須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港府計劃在一四至一五年度將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