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地(00012)重建英華臺7至9號的發展圖則,因通道問題一○年遭建築事務監督駁回,皆因重建項目擬一併使用毗鄰10至12號英華閣的通道,建築事務監督堅持發展商須先證明持有英華閣通道的擁有權或控制權。高院之後亦裁定發展商須回答建築事務監督的查詢,發展商不服判決,昨在上訴庭提出上訴。
如果案中重建地盤英華臺7至9號的圖則未能把毗鄰英華閣通道權納入計算,重建地盤便須另預留面積作通道,其可建總樓面面積便會大減30%。
發展商在事件中堅持,九九年獲批入伙紙的英華閣是英華臺分期發展項目的第一期,擬重建的7至9號則是第二期;又指建築事務監督根本一直知悉及批准上址的分期建築圖則,直至一○年才更改政策,要求發展商證明通道的擁有權。
建築事務監督要求發展商證明擁有權的原因,是因為英華閣單位早已賣給不同買家,質疑通道使用一事並非發展商能控制。
但發展商昨指,英華閣亦是由他們發展,他們早已在英華閣大廈公契中保留更改大廈範圍用途的權利,因此發展商認為其只須替英華閣訂立一份補充公契(Sub-DMC),便可將涉案通道變為英華閣及重建項目的公用地方。
案件編號﹕CACV13/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