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信託一般可達到以下目標:(1) 資產保護;(2) 資產承繼;(3) 生意業務承傳;(4) 應付無行為能力情況;(5) 避免遺產承辦及/或遺產稅;(6)慈善捐獻或(7) 資產保密等。可是,坊間有很多人誤以為,成立信託必須找「銀行」來出任信託人,但其實並非必須。
礙於「銀行」成立信託的費用,很多人因此會認為成立信託是富豪獨享的理財方法。但事實上,每一個正常的普通人,只要知道成立信託的目標、認定將受惠於信託的受益人及準備好交付信託人的信託物,在任何時候也可以成立信託。另一方面,每一個正常的普通人也可出任成為他人信託的信託人。當然,若某人或某機構欲想以出任信託人來賺取商業利益,為求名正言順,必須先拿取某地方的信託人資格(例如牌照或登記)。
話雖如此,一個普通人在缺乏信託專業人士幫助下,自訂複雜、非專業信託人出任的信託,很大機會為信託人及受益人、甚至成立人本身,帶來「災難式」的影響。筆者與王港有律師曾在《遺囑信託 DIY,好心做壞事》一文中,分析某城中富豪的DIY信託(信託人為富豪的二子),發現富豪對信託契據不全面熟悉,導致DIY出來的信託可能變成餽贈、授權或遺囑。而事實上,有關的爭拗,最終令一眾親人對簿公堂。不可一概而論,某些委派普通人作為信託人的信託,特別在信託專業人士幫助之情況下,在處理某些信託目標,仍可取得價廉物美的效果。
不想付出昂貴信託成立費用,但又不想委派普通人出任信託人,可根據有利於信託目標的司法管轄區及信託的管限法律,考慮一些本地或海外具信譽及規模的專業信託人公司。
很多時候,為達到某些信託目標,例如管理龐大的家族企業,成立人必須成立私人信託公司作為信託人。事實上,很多香港富豪家族的香港上市大型藍籌公司,亦透過私人信託公司來處理。但成立人必須小心制訂公司憲制性章程及選擇合適的公司董事人選。
在瞬息萬變的商業社會裏,以傳統的銀行信託公司、專業信託人公司、私人信託公司及普通人作為信託人的混合式信託組合,亦是普遍的有效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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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邦金融董事 梁彥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