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林鋒計劃把旗下鉬礦生意上市,吸引基金Dragonrider Opportunity Fund LP (下簡稱基金)斥資5,263萬美元(約4.1億港元)入股林的相關公司23%股權;基金並獲發認沽權,如果上市不成,基金有權要求林鋒回購股份。基金其後行使認沽權,要求林鋒以8,266萬美元(約6.5億港元)回購股份,但林質疑基金認沽權行使無效。
高院昨循簡易程序裁定基金勝訴,有權強制林回購股份。
二○○七年,林鋒向基金出售Fabulous Way的23%股權,該23%股份由基金及另外四家公司持有。
林鋒認為基金並未有效行使認沽權,理據包括基金並無獲得另外四家持股公司授權行使認沽權,且當中兩家公司更已自行發出行使通知書。
但法官昨指基金明顯已獲兩公司授權,另外兩公司的授權問題則林鋒一方未有在案中早提出;另按售股管轄案中協議的新加坡法律,其中兩家公司之前發出的行使認沽權通知書,並不影響基金所發出的認沽權通知書的有效性,法官故最終判基金勝訴。
案件編號:HCA 752/2012、HCMP 839/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