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燃案原訴人修改申索書遭拒

中國燃氣(00384)前正副主席李小雲及徐鷹(下合稱原訴人)入稟控告中國燃氣拒絕向二人配發股份,違反認股權計劃規則;中國燃氣則辯稱,二人行使認股權前已被罷免董事職務,故認股權自動失效。案件已定於本月十二日開審,原訴人早前要求修改申索陳述書,額外加入九名涉案時的中國燃氣董事作答辯人,指他們串謀剝奪原訴人的認股權。但法官拒絕原訴人申請。

官:加新指控耽誤訴訟

一一年三月廿四日,原訴人要求行使共1.05億股中國燃氣認股權;而同月三日及四月廿六日,中國燃氣分別於董事局會議及特別股東大會通過決議,罷免原訴人董事職務,並在三月三日生效。原訴人挑戰上述兩項決議無效,並打算把申索書修定為,指九名董事為免原訴人調查他們當中部分人的非法行為及出於報復,才罷免原訴人,串謀剝奪原訴人的認股權。

法官指原訴人早已知悉對該九名董事的投訴,又指雖然原訴人稱去年十月至今年一月才發現中國燃氣其他帳目問題的詳情,包括應收帳被撇帳等,但法官認為原訴人亦一早知悉有關問題,現時若讓原訴人加入新指控只會耽誤訴訟,故駁回原訴人申請。

原訴人:李小雲、徐鷹 答辯人:中國燃氣控股

案件編號 :HCCL 18/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