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庫組織香港集思會預期,若落實中港基金互認,可望帶來逾千億元離岸人民幣業務,因此中港兩地監管機構應盡快簽訂基金產品互認協議,容許經對方監管機構審批認可的基金跨境銷售及運作,長遠邁向「多邊互認」及「基金通行證」。
鑑於兩地金融體系存在差異,集思會項目顧問、渣打銀行前亞洲研究部總監兼亞洲區總經濟師關家明建議可借鑑東盟經驗,以現時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框架作為基礎,讓兩地基金建立第一層雙方認可的「基本準則」,再在這個基礎上各自建立第二層「專門準則」,讓兩地基金在「基本準則」容許下盡快簡化手續及加強跨境流動,同時讓監管機構有更多時間尋找方案,處理「專門準則」的差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