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Talk:從世紀遺囑了解信託

城中世紀遺囑官司訴訟一件接一件,除了頗讓大家感覺人生如戲,也同時感嘆造物弄人。有朋友閱畢最近的有關新聞後,向筆者提出以下的問題:「為甚麼利用遺囑送贈遺產給予繼承人會給繼承人帶來這麼多麻煩?上一次官司已判基金公司獲得遺產,為甚麼這一次官司又會判決基金公司不能隨意處理遺產呢?」

在英國及香港法庭遺囑認證訴訟案件的歷史發現,確立遺囑認證的申請經常受到下列的爭議及挑戰:一、遺囑的訂立;二、立遺囑的能力;三、缺乏對遺囑內容的認知和贊同;四、不當影響;五、舞弊;六、偽造。

因此,基於遺產金額巨大及/或具備資格的繼承人人數眾多,出現遺囑官司訴訟的機會自然大增。要徹底解決這個問題,財產擁有者就必須盡早成立合規格的生前信託(Inter Vivos Trust)。

若遺囑被判決已「餽贈」遺產給予某「指定」公司,但又為甚麼這「指定」公司不能斬釘截鐵地擊退有關的訴訟挑戰呢?在這裏,關鍵在於立遺囑者不是徹底地餽贈遺產給予「指定」公司,而是給予「指定」公司信託人權責,在接受約束和監管的情況下,把「餽贈」過來的遺產好好管理好。

「生前信託」較有話事權

此外,一般來說,利用遺囑為遺產成立信託,或利用遺囑餽贈遺產給予生前備用信託(Standby Trust),從處理遺產技術角度來看,都可以死後信託(Testamentary Trust)來看待。一般情況下,死後信託不能像生前信託般,把信託人的責任及權利,在信託成立人生前由信託及信託契約完全地確立及處理。在世紀遺囑事件裏的財產擁有者生前若成功把財產注入生前信託,並由生前信託處理相關資產,經歷一段時間後,律政司就不能輕易挑戰基金公司的絕對話事權。

筆者曾在《捍衞資產》書內「已故樂壇天后的哀歌」一文中,詳述死後信託的問題及成立生前信託的要訣。基本上,一般採用餽贈及分配給親人的這一類生前信託,信託人待信託成立後即會接替成立人,執行信託契約及參考意願備忘錄,作出恰當分配,給予有關受益人。

若任何人有不滿意的地方,可向成立人反映,成立人可再跟信託人討論有關情況。若要求合理,成立人可更改意願備忘錄及/或作出補充備忘錄,要求信託人在其信託管理上作出適當調整。待一段時間磨合,信託管理細節理應已可訂明下來,信託受益人亦因無重大反對,在法理上將可被認定接受信託。若成立人需要信託人在其死後仍接受約束和監管,可在信託中委任信託保護人(Protector)。

以上意見只能作為一個小小示範,讀者絕不應倚賴本文內容作出任何法律或投資安排。

浩邦金融董事 梁彥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