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0388)發出指引信,指出新股上市申請人及保薦人等,除保證按首次公開招股價分配股份外,不得向基礎投資者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利益,例如豁免經紀佣金;分享部分包銷佣金;控股股東提供認沽期權在上市後購回股份;申請人保證將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再投資於基礎投資者所管理的基金;及協議在另一宗首次公開招股中獲分配股份等。
新股將首次公開招股配售部分優先配售予若干投資者(即基礎投資者)是常見做法,通常包括基金及香港富豪等,優先配售安排保證基礎投資者獲得股份,但須設禁售期。
港交所留意到在市況疲弱時,向基礎投資者進行配售的情況會較多。一些申請人及其控股股東、保薦人或其他承銷團成員,可能會願意在保證分配股份外,還以附函或其他方式向部分基礎投資者提供直接或間接利益。
港交所認為,如果他們仍被視為基礎投資者,則屬誤導公眾,因此他們應重新分類為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者,而須遵從有關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的臨時指引中的規定,包括首次公開招股前的投資須在呈交上市申請表格前至少28日或掛牌前180日進行。
港交所又指,若基礎投資者獲提供直接或間接利益而又不作披露,會違反《上市規則》有關招股章程資料中須準確完備且沒有誤導或欺詐成分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