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基金互認 非買賣通行證

證監會副行政總裁張灼華稱,研究中的中港基金互認計劃,並非代表合資格基金就可取得「通行證」在兩地買賣,有關基金仍須通過當地監管機構批准,方可進入對方的市場買賣。由於計劃涉及不少技術問題,現在未有實施時間表。

所謂「通行證」,是指若香港認可成為合資格基金,便可「自動」在內地買賣。她表示,因中國資本市場未開放,人民幣未自由兌換,中港基金互認計劃不會「太進取」,開始時會以「互認」而非「通行證」的循序漸進方式進行。

須當地監管機構批准

她續稱,香港方面,只有在香港註冊成立及營運的證監會認可基金,方有資格成為計劃下的互認基金,但不等同持有「通行證」,在進入內地市場時,仍須通過內地監管機構的批准。同樣地,獲內地互認資格的基金來到香港,也必須經過香港監管機構的審批。

她指計劃涉及人民幣跨境流動,加上內地資本帳仍未開放,內地不同機構要作詳細研究,故計劃研究需時,難以預計一四年前是否能推出。計劃將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的經驗為基礎。她承認有關計劃有風險,故需要解決,現時兩地在資訊互享及執法已有合作,也正與中證監討論有關母公司在內地的本港持牌機構的牌照及監察事宜。

中證監早前指RQFII規模可擴大十倍,她相信額度不會一次過批出,而中證監已確認,所有香港證監會持牌的基金經理若符合有關RQFII資格也可申請。雙方也就擴大RQFII資格的申請人及放寬投資限制進行高層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