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樺富實業(下稱原訴)一○年以作價818萬元,向賣方沈淑芳購入九龍塘花圃別墅B2單位,原訴原以為一併購入毗鄰約4,500呎的私家花園連同花園地上兩間小屋,但原訴在一一年接獲地政署通知要收回該花園地皮,並指兩間小屋屬僭建物須拆除。高院昨裁定賣方在交易中誤導原訴,須向原訴賠償約216萬元。
法官在判詞指出,賣方在一○年曾向原訴表示只要不再對花園進行改動便沒有問題,使原訴據此陳述在同年十二月購入該物業,惟賣方隱瞞屋宇署在○七年發出的拆卸通知。法官相信若原訴早了解實際情況,便不會以高於市價購入物業,因此扣除私人花園的價值,原訴現成功追討約216萬元的差價連印花稅。
案件編號︰HCA 31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