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環中心重建收地費用問題上,市區重建局與長實(00001)各不相讓,雙方昨就案件在高院作結案陳詞。長實除堅持二○○○年的「無拖無欠」口頭協議外,亦指雙方在九七年所立的重組協議,早已免除長實支付收地費用的責任;市建局不贊同長實對九七年協議的詮釋,並指有文件佐證根本沒有長實所指的二○○○年和解會面。案件正式審結,法官押後裁決。
長實與市建局前身土地發展公司八九年簽訂合營協議後,再於九七年訂立重組協議。長實昨日強調,按九七年協議,土發在項目中獲得的保證款項由1.8億元,大幅調高至19.47億元,而該19.47億元已被鎖定,即使項目收入低於預期、或建築成本高於預期,長實仍然必須支付該19.47億元給土發,故由土發承擔收地費用,雙方才算商業上對等。
市建局則反駁,長實雖確實蒙受風險,但反過來,如果項目收入高於預期,長實亦毋須多瓜分款項給土發;九七年雙方同時簽訂的備忘協議亦訂明有「可獲發還支出」(reimbursable costs),一向是土發先向政府支付收地費用,再由長實補償該筆費用給土發,所以應繼續由長實承擔收地費用。
再者,長實堅持根據集團副主席李澤鉅及土發總裁石禮謙的證供,確有二○○○年五月廿七日的和解會面,李與土發主席劉華森達成口頭協議,長實支付10.5億元尾數後,便「無拖無欠」,因為當時土發行將被市建局取代,土發想「搞掂手尾」。
但為市建局作供的劉華森,卻否認三人曾有過和解會面;劉華森供稱,二○○○年五月廿七日土發董事會後,他要求另一董事局成員游說李澤鉅付款,劉的日誌五月廿九日亦寫上該董事局成員的名字;而李澤鉅秘書的日誌當日亦寫上同樣資料,市建局認為這足以支持劉華森所說版本。
案件編號﹕HCA 1582/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