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盛良身體狀況為由申暫停潼金案訴訟

大唐潼金(08299)偕旗下潼金礦業亞洲,一一年入稟高院控告集團前行政總裁李盛良違反受信責任,向李氏索償。李盛良一方昨以他的身體狀況為由,向高院聆案官申請暫停進行法律程序;惟大唐潼金一方反對,稱據醫生所指李氏將於六至十二個月內康復,大唐潼金又認為期間李氏仍能指示代表律師,故毋須暫緩案件。

聆案官促提交醫生文件

聆案官要求李氏一方向法庭提交更多相關的醫生文件,現把申請押後至本月十八日再處理。

大唐潼金在案中指,○七年經收購取得潼金礦業亞洲所持的90%文華中金(北京)礦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權益,餘下10%股權由中方公司北京黃金科技工程咨詢所持;中方公司若要出售該10%,須先得大唐潼金一方同意,大唐潼金一方且有優先購買權。

大唐潼金指李盛良當時身兼潼金礦業亞洲及持股公司的董事,卻讓中方公司在一○年以極低價約502萬元人民幣,將9.42%股權賣給河南豐業礦業。

大唐潼金的主要投資者一○年九月來港開會時,透露以600萬美元(約4,680萬港元)向河南豐業礦業購入該9.42%股權,大唐潼金始知事件,且發現李盛良更是該600萬美元交易的中間人。大唐潼金指事件令其集團蒙受損失,興訟追究。

原訴人:大唐潼金控股、潼金礦業亞洲

答辯人:李盛良

案件編號︰HCA598/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