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銀符《巴三》未失競爭力

香港於明年初實施《巴塞爾協定三》(下稱《巴三》)資本要求,但歐美無法如期完成立法工作,金融管理局助理總裁簡嘉蘭於《匯思》撰文表示,歐美大型銀行資本水平已媲美、甚至超越《巴三》標準,不會因延期立法而享有競爭優勢,而香港銀行已輕易達標。

歐美延期實施難享優勢

美國上月宣布訂立的《巴三》規則,但趕不及於明年初生效;歐盟即使達成政治協議,預期同樣未能及時制訂法律,市場憂慮歐美銀行或因而可以遠低於香港或亞洲區的資本水平,享有競爭優勢。

簡嘉蘭稱,有關說法不成立,因歐美延遲實施《巴三》不代表當地銀行資本水平與金融危機爆發前相同,兩地銀行已進行重大資本重整,資本水平較金融危機前顯著提高,而香港銀行的資本水平已高於明年初實施的標準,可輕易達標。

對於有指香港的標準較其他地區嚴格,簡嘉蘭稱,亞洲地區過往在某些規例,較巴塞爾委員會的最低標準更嚴,但可能因而令亞洲在金融危機時,較安穩地避過震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