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認罪罰款

財華社(08317)○九/一○年第三季業績公告及季度報告中,未有披露勞玉儀(現任主席)當時已是公司大股東之一,證監會因而票控財華社及前主席余剛向港交所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財華社與余前日在東區法院承認控罪,被罰款合共1.6萬元。

控罪所牽涉的財華社業績公告及季度報告,分別在一○年二月八日及二月十一日刊發,當時未有披露勞玉儀已持有財華社約20%股權,為該公司大股東之一。

此外,余剛及其公司Opulent Oriental International Ltd.另被指控沒有披露他們在財華社的股權變動,又指控余令財華社沒有適當地備存股份權益登記冊,余及其公司前日亦承認控罪,被罰款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