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盛良上訴遭駁回

大唐潼金(08299)前行政總裁李盛良二○一○年入稟控告陸永光並無悉數放出貸款,兼不當變賣作為貸款抵押品的面值九千萬元大唐潼金可換股票據,李向陸索償九千五百四十六萬元;另一方面,把上述票據借給李盛良的票據原持有人J. Thomson Asset Investment Ltd.,則因票據已失,而在去年入稟要李盛良按雙方簽立的彌償協議來賠償損失。

李盛良昨在高院上訴,要求把J. Thomson的索償訴訟,當作是李盛良向陸氏索償一案的第三者申索,來一併處理該兩案,但李氏上訴被駁回。

官指兩案件無關

J. Thomson上月已就控告李盛良的案件取得簡易勝訴判決,賠償金額待定。高院法官昨指,J. Thomson案件與陸永光案件無關,李盛良的要求變相把兩案合併處理,法官認為並不恰當,故駁回李氏上訴。

案件編號:HCA1890/2010、HCA1023/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