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年偷步售股罪成

中信泰富(00267)○八年十月公布「炒燶」外匯虧損逾147億元,股價隨之下跌約六成。該公司當時的財務部助理董事崔永年,被指早在同年八月尾已掌握了這些機密及股價敏感資料,並在九月偷步沽售自己所持的8.1萬股中信泰富股份,避免了約136萬元損失。東區法院經審訊後昨裁定崔永年兩項內幕交易罪成,裁判官押後至十一月二十七日判刑。

裁判官昨原打算即時拘禁崔永年,惟崔的代表律師反對,崔氏結果獲准繼續保釋外出等候判刑,崔現為雅居樂地產(03383)首席財務官。控方昨亦申請要求剝奪崔氏出任任何公司董事的資格。

案情指中信泰富案發時簽訂了一些澳元目標可贖回遠期合約,到了○八年八月下旬,澳元匯價相對於合約內的協定匯率已大幅下滑,中信泰富可能須買入大量澳元。崔氏當時有份參與估算事件對公司的財務影響,並知道以市價計,公司將面對非常重大損失。

裁判官昨日宣判時,指崔氏在參與估算中信泰富外匯合約風險上,擔當積極的角色,指出崔氏早於○八年八月三十日應中信泰富當時的副董事總經理張立憲要求,就外匯合約的風險問題預備分析報告,並曾就草擬外匯虧蝕的文件向集團財務部發出指示,且又是多份有關外匯虧蝕資料的電郵收件人。

辯避免損失少於136萬

崔氏在事件中所避免損失的金額,會影響其判刑。崔的代表律師昨爭議,指崔氏所避免的損失,實遠低於控方所指的136萬元。崔一方反對控方以崔氏的沽貨價與中信泰富發出盈警後股價之間差額,來計算崔氏所避免的損失。

對於控方要求崔氏另支付約22.8萬元證監會調查費,崔的代表律師亦反對,指當中約12萬元屬證監會針對中信泰富調查開支,不應由崔氏支付。

被告:崔永年

案件編號︰ESS 27729-2773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