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金票據案李盛良須賠償

大唐潼金(08299)前執行董事兼前行政總裁李盛良○八年向外借款1,950萬元,J.Thomson Asset Investment Ltd.(下稱原訴)同意把名下面值9,000萬元的大唐潼金可換股票據借予李作上述貸款抵押。不過,該批抵押品最終遭變賣,原訴遂根據與李盛良簽訂的彌償協議興訟向李索償。高院聆案官昨判原訴取得簡易勝訴判決,賠償金額待定,聆案官並剔除李氏的反申索。

李盛良○八年八月向陸永光借入1,950萬元,上述可換股票據抵押品最終被陸氏變賣,套現2,260萬元。李盛良昨承認有責任按彌償協議,就原訴損失了的可換股票據賠償給原訴,但李堅持現階段未能確定原訴的損失金額,李指原訴甚至可能沒有損失,因為大唐潼金自一○年十一月起已停牌,李氏故昨反對原訴申取判決。

李又提出反申索,要求原訴先歸還在另一宗與事件相關的未兌現支票案中,李盛良向原訴支付的1,600萬元和解款項,因為李憂慮一旦法庭最終判原訴可獲償款額低於1,600萬元,李會無法向原訴追回多付了的差額。

李反申索被剔除

不過,高院聆案官認為既然李盛良承認賠償責任,原訴便有權由法院釐定其獲償金額,因此裁定原訴取得勝訴判決,並按原訴意願,下令賠額由法院待定。

至於李的反申索,聆案官指原訴雖同意上述1,600萬元可用作抵銷其最終獲償額,但未兌現支票與彌償協議始終是不同案件,李未必可向原訴追回差額,故下令剔除李的反申索。

案件編號:HCA1023/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