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者與金融機構之間,若涉及金錢爭議,雖可在法庭上解決,但律師費用高昂,投資者隨時得不償失。若想以更有效率及低廉費用的方法解決問題,可考慮選用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服務。
普羅大眾對調解的概念未必熟悉,調解其實是個有組織的程序,調解員會協助各方找出爭議點,繼而促進雙方探求和擬訂解決方案,以致達成協議,過程中調解員不會對爭議下任何判決。屬非牟利機構的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則管理獨立持平的金融糾紛調解計劃,以「先調解,後仲裁」的方式,解決金融機構與個人客戶之間的金錢爭議。
該中心只接受個人或獨資經營者申請,協助解決屬金錢性質的爭議,而申索金額不能超過50萬元(或等值外幣)。合資格的申索人須是受金管局或證監會監管的金融機構(只從事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的機構除外)的客戶或曾接受其服務。
另一方面,向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提出申請前,需要先向有關金融機構提出書面投訴,若在60日內還未收到最後書面答覆,或爭議仍未解決,方可獲安排調解服務。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行政總裁詹少弘表示,相對於訴諸法庭去處理糾紛,使用該中心的調解服務可節省時間與金錢,「每宗個案指定的調解時間為四小時,我們會收取定額收費,舉例說,如申索金額少於10萬元,申索人只需繳付1,000元(閱表),由此可見成本比打官司低得多。」
她續指,保密性亦是調解服務的一大優勢,「法庭上的訴訟是公開的,但有些當事人未必想向大眾披露個案,我們的調解服務則是完全保密的。」
如果透過調解服務仍未能解決糾紛,申索人可考慮另一個途徑──仲裁。金融糾紛調解中心高級調解員陳慶生解釋:「仲裁以『只審理文件』的方式進行,在特別情況下,才會要求當事人親身出席聆訊。整個仲裁過程大約需時兩個月,但如遇特別情況,例如仲裁員要求相關金融機構披露更多文件,作出仲裁決定的時間會被延長。仲裁裁決是最終及有約束力,且只可就法律觀點向法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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