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商大鴻輝興業旗下的彌敦道華比銀行大廈地庫至3樓物業,○六年進行工程把銀行改為零售商舖,但大鴻輝附屬公司其後就工程與總承建商展開仲裁,大鴻輝附屬敗訴而須向總承建商支付款項,損失至少約383萬元。大鴻輝附屬昨就事件入稟高院控告該工程的項目經理Cheng Wai Hung Nelson及其公司違反照顧責任,現要Cheng方賠償。
原訴人為大鴻輝附屬Harfield Development Ltd.;答辯人為Cheng及他所持公司NCPM Consultants Ltd.。
入稟狀指,大鴻輝主席梁紹鴻從發展商友人處獲悉Cheng的項目管理服務,遂於○六年五月委聘Cheng出任大鴻輝多個發展項目(包括涉案工程在內)的獨立項目經理。原訴及同系公司在○六年五月至○八年六月間,向Cheng及他的公司支付了共約100萬元服務費。
原訴在Cheng的推薦下,揀選了Head Fame Co. Ltd.出任華比銀行大廈物業改裝工程的總承建商,合約價888萬元。之後原訴與總承建商出現爭拗,須展開仲裁,仲裁員指原訴干預工程,去年判原訴敗。
原訴現指干預一事其實是Cheng所為,原訴本身並不知情。原訴因仲裁敗訴,而須支付總承建商約309萬元,連帶74萬元的反申索亦被駁回,原訴現故要求Cheng及其公司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