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近日採取兩項執法行動,包括指令一家上市公司停牌,以及透過法庭要求一家會計師行交出帳目,矛頭均指向內地的「國家機密」,把這個投資者少有聽聞的名詞擺上枱面。證監會今次是公然挑戰國家機密,與內地法規對着幹嗎?未免想得太誇張了。不過,釐清相關披露要求十分必須,否則香港的「披露為本」監管制度將受衝擊,損害投資信心。
以國家機密為理由豁免披露,其實絕非甚麼新鮮事物。不妨看看,一家在港上市的內地大型國企,以及一家國有商業銀行多年前公布的訊息披露政策,均白紙黑字寫明如果訊息屬於國家機密,若按要求披露可能導致違反國家的保密法規,又或損害公司合法利益,便可向上市地點的監管機構申請豁免披露。換言之,這類安排一直存在,是否有用過則屬後話。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兩份政策聲明均開宗明義提到,在制訂相關準則時已考慮了內地及香港法規,包括香港的證券條例和上市規則等,甚至連美國的證券法例也有顧及,不認為有違反訊息披露的準確性及完整性等要求。由於這些政策聲明用字相似,看來並非個別,相信得到內地監管部門認可,證監會及港交所沒有理由不知道,不可能到今天才如夢初醒。
究竟以往有多少內地在港上市企業,曾以國家機密為由申請豁免披露?有多少申請獲得批准?監管機構有必要公開相關數字,讓投資者知道底蘊。不過,綜觀這些披露政策的目的,看來並非要把相關訊息收起來不報,相信是先向監管機構交代內容,再決定是否可豁免不對市場公開。實際情況是否如此,監管機構亦應該向外界交代。
事實上,按照證監會在最近的執法行動所引用的法例,矛頭並非真的指向國家機密,而是質疑某些重要資料是否完整,又或有否誤導的可能性,故要求相關當事人作出更多交代。所以說是挑戰國家機密,恐怕並非證監會的意圖,亦沒有這個打算,甚至可能只是為了釐清在特殊情況下的披露準則,與國家機密扯不上關係。不過,這一點仍然非常重要。
香港的市場監管原則是披露為本,在這原則下,上市公司被要求全面披露公司的事務,由投資者根據所得資料作出本身的投資決定,並且是責任及風險自負。很明顯,如訊息披露不準確和不及時,以此作出的投資決定便大有問題。監管機構既然要投資者責任自負,便必須嚴格把好訊息披露一關,若然資料不盡不實,整個披露為本的制度便會崩潰,還有人敢投資香港的股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