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向中國資源開發(現稱中國大冶有色金屬,00661)出售外蒙鉬礦及鎢礦業務的三名賣方(下稱原訴),入稟向BVI公司Grand Power Ltd.(由一名姓Guo人士所控)追還作為部分交易代價的5億股中國資源開發。原訴早前向高院申請,下令Grand Power先行交出該批股份讓原訴沽售套現,但申請昨遭駁回。
三名原訴Sherryknoll Enterprises Ltd.(楊輝所控)、Kalagate Ltd.(張超所控)、Choronoell Ltd.(李雪梅所控)在交易中共可獲10億股中國資源開發,但其中5億股受禁售期限制未獲即時發放,及後原訴發現餘下5億股竟落在Grand Power之手。原訴鑑於去年一月中國大冶有色金屬公布72億元重大收購後,股價接連下跌,原訴遂要求在未正審前,要Grand Power先行交出有爭議的5億股股份,讓原訴沽售套現。Grand Power在案中辯稱其當年應原訴要求,為○七年交易中售予中國資源開發的目標公司開出資產擔保,Grand Power因而有權分享利潤,如中國資源開發付予原訴的10億股份股價升逾每股0.6元,Grand Power便可收取超過0.6元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