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商怡沛有限公司計劃把慈雲山蒲崗里44號翠明樓,重建成一幢平台連主體共45層的大廈,怡沛興訟高院要求聲明五七年的賣地條款修訂書已免除上址高度限制,及容許發展商毋須再行申請修訂(換言之毋須補地價)便可建樓高逾5層樓宇,案件昨在高院開審。政府一方反駁,指當年發展商只補地價3萬多元,故修訂書絕無放棄高限,法官押後裁決。
怡沛股東楊國生與活躍於舊樓收購的楊世杭相關,楊世杭所組成的財團○八年積極收購蒲崗里一帶舊樓。涉案地皮計劃興建的大廈,平台樓高8層(其中3層在地底),主體樓高37層。
案中地契三九年批出,訂明上址只可興建一幢樓高兩層及容納一個家庭的歐式獨立屋,外觀設計、高度等須通過審批。至五七年,政府發出賣地條款修訂書,業主補地價33,000多元,換取可在上址興建樓高3至5層的建築物。
怡沛昨指,該五七年修訂書,除上述條款外,又訂明地皮的建築圖則須符合《建築物條例》及《建築物(規劃)規則》,該些法例並無明文規定大廈的高限及樓層。怡沛指全港所有大廈均受到上述法例規範,政府刻意把上述法例加入五七年的修訂書中,目的是作為雙方所立合約一部分,即是說興建超過5層高的建築物只受法例制約,這取代了三九年賣地條款的高限。
怡沛又指,當年政府的補地價政策便是為了鼓勵重建,故當年雙方磋商修訂地契時,政府已知發展商有意興建多層大廈。
不過,政府現堅稱五七年的修訂書並無放棄高限,發展商當年只是支付了區區33,000多元補地價,該金額根本是以興建樓高3至5層大廈的標準計算,所以修訂書絕非在興建多層大廈的基礎上發出。
原訴人:怡沛有限公司
答辯人:律政司
案件編號﹕HCMP382/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