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全國政協委員的澳門商人顏延齡,其公司第一激光在九六、九七年間,與福建省窗口公司華閩(集團)等訂立一連串協議,合作發展非線性晶體生產項目,及後華閩更換領導,第一激光稱付款後卻取不到項目權益。○八年高院判華閩須賠3,060萬美元(約2.39億港元)予第一激光,但判決之後被上訴庭推翻,第一激光不忿「得而復失」上訴終審法院,但昨遭終院駁回。
終院現認為,案中爭拗合約所涉項目並非在本港,涉案屬內地公司股權,且是國有資產,履約地點亦為內地,故糾紛應按內地法律定奪。按○四年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協議牽涉境外投資公司及中外合資企業,股份轉讓既未得國家部門批准,協議屬無效。終院現把按內地法律來還原至未立協議前狀態問題,發還高院處理。
事緣華閩九二年與中科院福建物質結構研究所,合資開發生產非線性晶體,其後華閩與中科院生糾紛,結果華閩在九六、九七年招納澳門商人顏延齡為新合作夥伴,並訂立一系列股份轉讓協議,目的是把部分生產程序遷往澳門,避開與中科院糾紛,按協議顏方最終會得合營項目51%權益。當時華閩主席為Kong Fanli。期間顏所控的第一激光付出了2,000萬元資金。
到九八年中,Kong離任華閩,Xu Meixing上場,Xu要求重新洽商,並堅持華閩要得51%控股股權,顏與華閩關係急轉直下,至二○○○年華閩更把項目所有權益,以6,000萬美元(約4.68億港元)售予他人。雙方隨後在中、港兩地展開訴訟。
上述6,000萬美元售後得益,在顏方未及就本港訴訟取得凍資令前,當中5,100萬美元已迅轉到福建省政府手上,只餘900萬美元(約7,020萬港元)被凍結在指定銀行戶口。
官司期間,華閩曾提出建議,向第一激光退還2,000萬元資金另加利息,來還原至未立協議前狀態,以換取第一激光放棄追索項目股權及分紅,但第一激光拒絕。
上訴人:第一激光
答辯人:華閩(集團)、Jian An Investment Ltd.
案件編號:FACV6/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