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拗輸 陳廷驊公司慳2.5億

稅局上月提出上訴,堅持按公司損益表反映的帳面會計利潤,向南豐集團已故創辦人陳廷驊生前持有的投資公司興智投資,追收興智手上未變現上市股票的利得稅。不過,上訴庭認為財務資料反映的收益不能視作《稅務條例》中的利潤,昨駁回稅局上訴,確認興智可少交2.5億元稅款。

稅局今次是再敗,高院原訟庭去年已裁定未變現的上市股票的收益是來自重估價值,並非《稅務條例》第14(1)條所指是從「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衍生出來的,所以毋須課稅。稅局早前上訴時則列舉其他案例,堅持按商業會計準則編撰的損益帳目,可作為徵稅的依歸。

未變現收益不等同利潤

但上訴庭不接納稅局的說法,上訴庭指會計帳目中的未變現收益或虧損,只是反映公司旗下投資及股票的價值變動,不等同《稅務條例》所指的利潤,兩者有明顯分別。上訴庭又根據案例,指利潤是必須從「收取」、「產生」或「賺取」得來,這才符合法例原意,故駁回稅局上訴。

按興智的公司損益表,○三至○六年三個財政年度,它手上的未變現上市股票的價值分別約為4.56億元、7.23億元及14.3億元,但公司一度在計算應評稅利潤中,將未變現虧損一併計入,惟已在其後年度還原帳目。

稅局在上述三個財政年度總共向興智徵收約4.45億元利得稅,撇去上述未變現股票價值後,興智可省回2.5億元稅款,上訴庭認為應採納興智的計算方法。

案件編號:CACV 13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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