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良上訴 今定去向

洪良國際(00946)圖阻證監會循民事途徑要求法院勒令其退還上市集資款項及回購小股東股份,涉資近10億元。洪良堅持案件涉及訛騙等刑事指控,不能循民事途徑處理,但主審的高院法官昨認為,證監會並非要求法院對洪良施予刑事懲罰,因此不屬刑事性質,昨決定繼續審理。惟洪良決意阻止案件開審,表明會向上訴庭申請押後聆訊,為案件能否開審添變數。

聆訊模式影響證據採納

法官將案押後至今天早上,若洪良向上訴庭申請押後聆訊無新發展,案件將正式審理,換言之一切待今晨揭盅。對於主審法官判定案件不屬刑事聆訊性質,洪良即席向法官表示提出上訴,並同時申請上訴許可。洪良指案件是否刑事性質是本案根本要處理的問題,涉及公眾利益,洪良有信心其理據具備一定勝訴機會,要求法官批出上訴許可;又指刑事與否,將影響案件的聆訊模式,例如在刑事案標準中,證監會與涉案人士的會面紀錄將不被採納,洪良不希望這些不應被採納的證據在庭上公開,及被傳媒披露。證監會則堅持案件盡快開審立場。

法官最終批出上訴許可予洪良,但拒絕押後聆訊。洪良表明會向上訴庭爭取押後案件。法官將案押後至今天早上,讓洪良處理向上訴庭申請的文件。

洪良批評證監會循民事途徑對其作出刑事指控,洪良認為較恰當的做法是由刑事法院或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召開聆訊,所以現時本案法官沒有司法權審理本案。但法官昨指他有否司法權,可留待案件審結後一併處理。法官又引用Tiger Asia案例,指上訴庭裁定法院有權在類似情況下審理案件;並表示證監會並非尋求刑事懲處洪良,所以案件不屬刑事性質,法官決定讓案件開審。

官引案例 力證民事可行

法官提及的Tiger Asia案例,關乎證監會指紐約對沖基金Tiger Asia連同高層涉及內幕交易,上訴庭早前裁定毋須事先召開刑事及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聆訊,法院仍有權審理證監會循民事途徑向Tiger Asia提出的追索。

案件編號﹕HCMP630/2010

搵樓18即睇最新樓價走勢、最全面地產新聞及筍盤情報

「Money18免費即秒股票報價網站」現推出8升級功能,財經資訊,實時實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