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斯達克市場營運商需就facebook(fb)首日上市的混亂引致市場參與者的損失而負責,但有關個案未必適用本港,事實上,港交所(00388)卻鮮有為此須作賠償的例子,原來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在港交所履行維護公眾利益的責任時,港交所按例可獲豁免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有關交易所公司第22條,認可交易所在履行包括維護公眾利益的責任,或在執行職能時,如出於真誠,毋須就該等作為或不作為,承擔任何民事法律責任。
市場人士指,香港與美國不同,香港只有一個中央市場,美國卻有多個交易平台,港交所有維護公眾利益的責任,並受法例監管,但美國並無中央市場,各個交易平台本身純是商業運作,故美國的交易平台若發生問題,要向經紀作出賠償並不出奇。
過往港交所也曾發生過系統失靈的問題,據了解,曾有經紀及投資者查詢,港交所是否可作賠償,但最終因為港交所有豁免承擔法律責任,最終沒有下文。除非經紀及投資者訴諸法庭,但業界就指,香港沒有集體訴訟,所涉法律成本不得不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