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豐集團創辦人陳廷驊旗下公司興智投資與稅局爭拗○三至○六年三個財政年度的利得稅,高院去年裁定興智勝訴,法官認為興智持有的未變現上市公司股票,並非實際收益,毋須繳稅,興智可省回2.5億元稅款。稅局不服,昨提出上訴,稅局引用大量案例,指在公司損益表反映的帳面會計利潤,可視為稅務所指利潤來徵稅。
原審法官根據《稅務條例》第14(1)條裁定,利得稅須來自「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但未變現的上市公司股票只是存放戶口,與公司所作交易無關,因此毋須繳稅。
稅局昨指,按照會計準則準備的公司損益表,可反映出公司的可賺取及確定利益,如果股票價值大於成本,股票帳面價值會上升,而這些帳面利益是可以鎖定的,所以亦屬實際利潤。根據案例,會計反映的帳面利潤可作為徵稅基礎。
九九年,本港實施《會計實務準則》第24條,規定未變現資產的重估收益及虧蝕均須入帳,在損益表中反映。興智九九年成立,持有大批本港上市公司股票,稅局分別於○三至○六年三個財政年度,向興智徵收3,500萬元、1.21億元及2.89億元,合共約4.45億元利得稅。
上訴人:稅務局局長
答辯人:興智投資
案件編號:CACV135/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