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AD商標案 唯冠遭禁呈部分專家意見

電腦生產商蘋果(Apple Inc.)與唯冠國際(00334)就內地「IPAD」商標在中港兩地打官司,本港高院早前批准唯冠在本港官司中加入內地及台灣法律專家意見,但蘋果指唯冠沒有遵守限令,唯冠所加入的專家意見並非回應蘋果一方的專家意見。

官指內容偏離

高院聆案官昨指唯冠的專家意見內容部分有所偏離,故應蘋果要求,禁止唯冠在日後的聆訊中呈交該些專家意見。

蘋果在本港的案中指,○九年唯冠一方以僅3.5萬英鎊(約43萬港元)出售一批商標,但商標擁有人並非合約所指的唯冠台灣附屬,唯冠一方更重新索價1,000萬美元(約7,800萬港元)。

案中與出售商標有關的協議,由唯冠集團法律代表麥世宏,以唯冠台灣附屬公司名義簽署,而麥是獲得唯冠前主席楊榮山授權簽立協議,楊本人則是涉案台灣附屬的代表人及兩家內地附屬的法人代表。蘋果認為楊對案中唯冠附屬有約束力,雙方並就此點各自提交內地及台灣法律專家意見。

案件編號:HCA 73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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