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昨正式發布《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修定稿)》,規定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可協商確定發行價格,並可採用詢價以外的其他方式確定發行價格,惟自主選擇的定價方式,須事先報中證監備案。《辦法》將借鑑成熟市場關於股票發行「靜默期」的規定,加強訊息披露監管。
中證監發行部官員表示,此次規定的修改旨在放鬆行政監管,發行人和承銷商可以通過自主協商方式直接定價,而採用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直接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初步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
另針對部分機構投資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單純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參與新股配售的現象,《辦法》明確限制相關證券投資帳戶不得作為股票配售對象。證券業協會亦將在自律規則中,對促進網下合理定價進一步明確具體細則。
《辦法》又引進「靜默期」規定,明確要求IPO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證監核准、刊登招股意向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以任何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