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證監放料 銀行覆核敗

銀行與證監會大鬥法,金管局經數年調查後,轉介一宗銀行處理交易懷疑違規個案予證監會,證監會再進一步調查認為銀行有行為失當,向銀行發出建議紀律處分通知書,並給予銀行機會回應。不料銀行反要求證監會先披露從金管局所得資料,證監會以保障公眾利益為由拒絕披露。

銀行去年即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圖逼證監會就範。高院現駁回銀行申請,裁定證監會拒絕披露資料決定並無不妥。

非公開聆訊方式進行

由於證監會的紀律處分程序仍進行中,故司法覆核程序以非公開聆訊方式進行,而案中銀行身份保密,只稱為「X」。高院原於月中已頒下判詞,但頒令若14天內未獲當事人書面反對,判詞才會公開,故判詞至昨日才公布。

事源金管局接獲X的一名客戶投訴一宗交易處理,金管局經數年調查後,把調查結果轉交證監會。

判詞內沒有提及交易的性質,只知在證監會調查針對的時段內,X曾處理過數千宗類似交易,證監會從中抽樣,認為部分交易中,X的處理有行為失當。

證監會去年五月對X展開紀律處分程序,並向X發出建議紀律處分行動通知書,講明證監會對X行為的初步看法、理由及建議的處分,並請X回應,讓X陳述反對處分的理據,以待證監會作出決定。

不料,X「先發制人」,反要求證監會先交出金管局的資料,包括金管局將案轉交證監會處理的轉介文件、金管局本身的調查結果、金管局與證監會之間就X個案的來往書信。銀行聲稱若得不到上述文件,便不能公平地回應反對處分。

證監會拒絕披露,指文件無關X的抗辯,且部分載有金管局職員對事件的坦率意見,若披露會窒礙日後這類個案處理,從公眾利益考慮,須予保密。

X去年即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圖逼使證監會就範。X的理據是,憂慮證監會單方面接納金管局可能對X帶有偏見的看法,而X卻沒有機會反駁。

高院現指金管局對X的看法,與X是否得到公平處理,並無關係;且X若不滿證監會的處理,仍可往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X現時過慮,故駁回X的申請。

案件編號:HCAL71/2011

搵樓18即睇最新樓價走勢、最全面地產新聞及筍盤情報

「Money18免費即秒股票報價網站」現推出8升級功能,財經資訊,實時實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