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foot控律師行疏忽

銅鑼灣耀華街38號Bigfoot Centre全幢本年二月以8.58億元易手,但出售物業的原業主Bigfoot Entertainment(BVI) Ltd.及Bigfoot Properties(Hong Kong)Ltd.(下合稱原訴),昨卻入稟高院控告代其處理○六年購入該物業時的律師行疏忽,現向該律師行索償,未知涉及的問題會否影響本年二月的交易。

06年購Bigfoot Centre地盤

被控告的是譚德興程國豪劉麗卿律師行(King & Co.),原訴指該行代表原訴購入該物業,該交易是在○六年六月成交。原訴未有在入稟狀中透露有關疏忽指控的詳情。

原訴是國際娛樂集團,製作過數部獨立電影,其德裔主席Michael Gleissner曾任亞馬遜網前副總裁,亦曾入股成為新浪網第二大股東。原訴在○六年斥資3.37億元向資本策略(00497)購入該地盤建為商廈,並命名為Bigfoot Centre,作其亞太區總部。

傳訊令編號:HCA70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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