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長益地產發展(下稱長益)○七年九月作價5,000萬元把富譽投資的所有股權售予Neo-China(Group)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Ltd.,變相把瀋陽地產項目權益售予Neo-China。長益去年興訟向Neo-China追討1,000萬元尾數,Neo-China卻辯稱○七年十月已按長益當時董事許中平要求,把該1,000萬元轉往另一公司「瀋陽向明置業」(譯音)的帳戶。
高院聆案官昨認為事件具爭議之處,故駁回長益的簡易勝訴判決申請,並允許Neo-China可無條件抗辯,即案件須正審。
上實城市開發(00563,前稱中新地產)本被指為Neo-China的擔保人,最初並被列為答辯人之一,但長益及後終止對上實城市的訴訟,故答辯人現只剩下Neo-China。
案件編號:HCA 1576/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