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泰富(00267)○八年延遲公布炒燶巨額澳元累計期權,其後向證監會交出六份法律意見文件助查,但反對文件交警方刑事調查。去年高院裁定有表面證據顯示事件涉及串謀訛騙及公司董事失實陳述,該六份文件喪失法律專業保密特權,警方可查閱。惟上訴庭昨推翻原判,指無明確或強烈表面證供顯示,中信泰富及其董事不誠實隱瞞消息及串謀訛騙,判中信泰富上訴得直。
上訴庭昨下令,該六份文件只可用作證監會調查,至於針對其他目的及人士,中信泰富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
事緣○八年九月七日中信泰富發覺炒燶外匯累計期權,延至十月二十日才公布消息,料損失達150億元;該六星期內,中信泰富成功向東京三菱銀行、中行及工行借入共17.5億元。律政司及警方質疑中信泰富故意延遲公布消息,隱瞞銀行,令其可借入貸款,此舉亦令公眾蒙受損失。
上訴庭昨認為,貸款一事欠缺詳情,法庭根本不知道中信泰富的借貸條款及抵押情況;另邊廂,雖然中信泰富知悉炒燶外匯後,仍在另一交易公告中宣稱公司財務狀況無不利變動,但當時距離發覺炒燶外匯很短時間,中信泰富財政仍穩,公司實難以很早便預測虧損總額。上訴庭又認同,中信泰富雖已向證監會披露文件,但不等同完全放棄保密權,裁定中信泰富上訴得直。
上訴人:中信泰富
答辯人:律政司司長、警務處處長
案件編號﹕CACV6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