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昂一方又要求法庭下令,福建元盛創辦人林明在債券協議擔保責任未解除前,不得違反債券協議條款,即不得繼續向駿鼎有限公司追還約6,225萬元貸款的另一宗訴訟,駿鼎原是金力一方就債券協議所交出給里昂一方的抵押品,里昂一方已在去年一月把駿鼎以4,500萬元人民幣變賣抵債。
原訴人為里昂相關公司Kun Peng I Ltd.及Kun Peng II Ltd.;答辯人為金力投資、林明、駿鼎、福建元盛食品工業。
涉案債券協議在○七年三月簽立,債券年息2.5厘,每季派發,但原訴人指金力自○九年底開始拖欠利息。
傳訊令編號:HCA475/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