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實施沽空制度有十八年,港交所(00388)最初是於九四年一月推出受監管的沽空試驗計劃,當時可作沽空股份只有17隻,同時進行沽空交易時,不能以低於當時最佳賣盤價進行(即賣空價規則)。
該計劃於九六年三月修訂,增加可作沽空股份數目,並取消賣空價規則,之後亞洲金融風暴來臨,因應市場變化,賣空價規則於九八年九月再實施。現時有關可沽空股份準則,多年來沒有調整過,除市場過去多年增長迅速外,近年環球金融市況波動,檢討沽空規則變得「順理成章」。
此外,證監會預期於今年六月十八日,實施沽空申報制度,例如淡倉總額達上市公司已發行股本0.02%,或淡倉總額市值達3,000萬元(以較低者為準),便須每周向證監會申報。
淡倉申報制度只適用於恒指及國指成分股,以及證監會指定的其他金融股。證監會將於接獲淡倉報告一周後公布每隻股票的合計淡倉量,若違反申報責任,證監會可施加刑事制裁,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