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理順本港離岸人民幣業務發展,金管局公布,銀行在計算法定流動比率時,放寬人民幣流動資產比率的計算方式,人民幣流動資產比率由此前上限100%上調至最高150%,昨日起生效。銀行界對新措施表示歡迎,有利於人民幣業務發展。
在新修訂的措施下,只要銀行持有非人民幣流動資產的比率高於30%,其人民幣流動資產比率最高可達150%,銀行界人士認為,此舉令計算法定流動比率時更具彈性,有助紓緩目前港元和人民幣流動性緊張的情況。
不過,可計算作人民幣流動資產比率的項目未有擴大,金管局發言人指,一個月內同業拆借、符合《銀行業條例》要求的債務證券、一個月內到期的還款等均可列為人民幣流動資產,並指,新修訂提供誘因,令銀行進一步發展人民幣業務,包括債券和貸款等,然而,個別產品的發展情況仍須視乎其他因素而定。
對於金管局的新修訂,銀行界表示歡迎,滙豐香港區總裁兼銀行公會主席馮婉眉指,昨日的新修訂與上個月中的公布兩項措施互相配合,反映本港人民幣市場逐漸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