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第213條賦權對付內幕交易

證監會近期多次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務求「速戰速決」對付懷疑市場失當行為及內幕交易個案,包括洪良國際(00946)被要求退還上市集資款項及美國對沖基金Tiger Asia涉嫌內幕交易,但均遇到挫折。證監會昨先就Tiger Asia的個案上訴,證監會強調按立法諮詢文件,第213條賦予證監會權力向法院尋求濟助,以保障市場失當個案中的投資者。上訴庭押後裁決。

Tiger Asia連同其三名高級人員涉嫌於○八至○九年間,在建行(00939)及中行(03988)配股前偷步沽空股份,從中獲利3,850萬元。證監會於是引用第213條,要求法院聲明Tiger Asia一方內幕交易,藉以凍結其資產及禁止其在港交易。

不過,去年六月,高院原訟庭法官指其沒有司法權力按第213條,對Tiger Asia作出內幕交易的聲明,指是否屬內幕交易,應循《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3部的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聆訊或第14部的刑事檢控定奪,批評證監會當時的做法是自行開闢第三條混合中間路線,以民事途徑處理內幕交易罪行的指控。法官當時又認為,必須待召開了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聆訊或刑事檢控,證監會才可以輔助形式,申請凍結資產、還原交易等濟助命令。高院故當時剔除了證監會對Tiger Asia一方的訴訟。

Tiger Asia案申上訴

證監會昨上訴時重申,沒有法例條文訂明須先召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聆訊或刑事檢控,才可申請213條的濟助命令,若須先召開上述兩種聆訊,證監即被「綁手綁腳」。反觀同樣情況下,其他非監管機構的私人原訴人,反而可引用法例中的其他條文來申請相同的濟助命令。

證監會又指按立法諮詢文件,第213條是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聆訊及刑事檢控以外,額外賦予證監會權力申請濟助命令,以保障投資者。

洪良個案的證監上訴現排期於五月處理。

上訴人:證監會

答辯人: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Sung Kook Hwang Bill、Raymond Park、William Tomita

案件編號:CACV178/2011

地產網大革新,即睇最新樓價走勢、最全面地產新聞及筍盤情報!

「Money18免費即秒股票報價網站」現推出8升級功能,財經資訊,實時實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