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梁鳳儀表示,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行政總裁已有人選,預期三月底前上任,中心將於第二季營運,屆時可接受投資者就金融糾紛的調解申請,現時建議個案的追溯期一年,不以購買日期作指標,而是投資者意識到投資有損失也可納入,目的是讓更多個案可納入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服務範圍。
梁鳳儀接受訪問時表示,正密鑼緊鼓籌備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已有行政總裁人選,但待簽約落實,行政總裁會具法律背景,以及行政與創業經驗,同時對調解工作熟悉。中心主要職員約有十名,預期包括行政人員在內的主要職員第一季陸續上任,已物色辦公室及董事局成員。
她又表示,中心正招攬調解員,去年十一月底已向八個專業團體查詢是否有興趣,接獲逾二百名調解員表示有興趣擔當中心的調解員,預期二月底至三月初會進行培訓,三月底至四月初正式申請。現時本港約有逾一千名調解員、數百名仲裁員。收費方面,若索償額在10萬至50萬元,調解收費為1.2萬元(申索人2,000元、金融機構1萬元);仲裁收費為2.5萬元(申索人5,000元、 金融機構2萬元)。
她又說,若個案追溯期以購買日期計算,很多個案會被摒諸門外,因此寧願採較寬鬆尺度,讓更多個案納入中心的服務範圍,但實際會否接納,要視乎投資者是否有足夠理據。中心的運作是先調解、後仲裁,仲裁是最後結果,但依然可就法律觀點提出上訴。對於業界質疑,一方面處理調解,另方面證監會可索取資料進行調查,她表示有留意到業界的憂慮,但強調證監會可就持牌人的違規行為進行調查。
‧名單由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認可
‧需完成培訓及取得合格,包括12小時課堂培訓,及20小時就金融產品及銷售過程的自修
‧調解員需有於2年內處理3宗調解個案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