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燈追政府地租差餉息 准以實際借款利率計

早前本港兩家電力公司一同加價,引起激烈討論,外界關注電力公司獲退還的地租差餉,可用作補貼電費,電費有下調空間。終審法院昨就去年六月判定電能實業(00006)旗下全資附屬公司香港電燈可獲退還多付了的1.48億元地租差餉案件,發出判詞處理利息問題。港燈獲准以實際借款利率,向政府追收上訴庭至終審法院判決期間七個月的利息。

港燈:尊重法院判決

港燈發言人表示,尊重終審法院判決,會盡快與差餉物業估價署商討差餉地租退回款項金額,暫時未能提供具體數額;又會與環境局商討處理該筆退款的方法,對於電費是否因而獲得扣減,暫時未有定案。

港燈在案中是「先贏、後輸、再贏」,○九年在土地審裁處獲判可獲退還○四/○五年1.48億元發電、輸電及配電設施用地的地租差餉,另加2,654萬元利息。不過,二○一○年九月上訴庭判政府反勝,同年十一月十日港燈歸還所有款項連利息給政府;至去年六月二十一日港燈在終審法院取得終極勝訴,政府須再次把款項交出。

追收七個月利息

就上述二○一○年十一月十日至去年六月二十一日期間的利息,港燈與政府未能達成共識,港燈堅持以比實際借款利率更高的法院判定債項息率,即年息8厘,向政府追收該七個月的利息,但是政府只肯支付實際借款利率。

以上述時段推算,藍籌企業向銀團貸款的息率大約為三個月期銀行同業拆息加80至180點子,即年息大約1至2厘。

終審法院五名法官昨以三比二,裁定政府只須支付實際借款利率。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內的三名法官認為,由於港燈當時正在終審法院上訴,所以在時間上,上述時段內根本沒有判定債項,馬道立指下令支付判定債項息率不合邏輯兼與普通常識不符。另外兩名法官則認為,判決只是還原最初判決,應該具追溯效力,所以上述時間亦應支付判定債項息率。

案件編號:FACV1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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