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地(00012)計劃重建西半山英華臺7至9號,項目牽涉毗鄰已落成多時的10至12號大廈英華閣,但重建圖則遭建築事務監督否決,發展商不服,並於建築物上訴審裁處(下稱上訴審裁處)上訴得直。建築事務監督早前便要求高院司法覆核上訴審裁處的決定。高院昨裁定上訴審裁處犯錯,法官指建築事務監督有權要求發展商就10至12號地皮的完全控制權呈交更多資料,因此下令個案發還再處理,發展商須回答建築事務監督有關查詢。
7至9號的重建圖則,把10至12號英華閣部分地段納作新盤的逃生路徑,7至9號發展商加永發展堅持九九年落成的英華閣是整個綜合發展的第1期,7至9號則是第2期。但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6(1)條否決7至9號重建圖則,原因是加永發展末能呈交充分資料,證明它就10至12號擁有完全控制權。
高院法官認為,爭議重點在於究竟建築事務監督是否應查詢10至12號的控制權,法官舉例,假如有人聲稱整個港島是一個地盤,並入紙申請發展,建築事務監督是絕對可因該申請人未能證明其擁有整個港島的權益而否決圖則。
法官又批評上訴審裁處不應就圖則自行作出決定,不應取代建築事務監督的第一把關決策人角色。法官稱,若發展商要分段發展大幅地皮,應一次過入紙申請,再按已審批圖則,就不同期數申請動工。
案件編號﹕HCAL 2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