瑋論:開發商促銷添新招

近日有報道指,深圳個別房地產開發商推出「三年原價回購」協議,協議承諾購房者可在購房滿三年後,不論房價是漲或是跌,只要購房者提出申請,開發商都可依照合同原價進行回購。

回購協議問題不少

對於購房者,目前內地樓市進入調整期,有開發商提供原價回購協議,或可增強其入市信心,但假如三年後樓價下跌,而購房者選擇向開發商原價出售物業,當中會涉及供樓利息損失及稅項支出等,而且到時開發商是否有錢支付給購房者,也是一個問題。

對於開發商,向購房者提供三年原價回購安排,可能比以高息發行債券融資更為划算。目前內地地產行業債券平均收益率達到10%或以上,如果發行三年期債券,總利息成本將超過30%。

假若購房者在三年後要求開發商原價買回,但房價跌幅少於30%,開發商還是有着數。何況在發債後,債息是必須支付,但房價在三年後不一定比現在低。

輝立證券董事黃瑋傑(作者為註冊持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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