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業務發展迅速,金管局昨日向銀行發出指引,進一步指出人民幣業務參加行與清算行進行平倉時的具體規定,包括有關的貿易必須是商品交易等,而參加行在一個月內平倉淨額達2億元(人民幣‧下同)或以上,須審核其10大交易及匯款,並每月月底後七日內向當局匯報。
金管局助理總裁萬少焜向銀行發出指引,指當局收到參加行查詢人民幣平倉規定,遂發文澄清有關交易的規定及要求。
金管局表示,參加行進行跨境貿易結算而與清算行進行人民幣平倉時,必須證明有關貿易是商品貿易交易,即服務貿易並不符合平倉資格,而且交易須為跨境性質,其中一方必須觸及內地,或貿易夥伴位於內地,客戶進行的人民幣兌換及交付商品的時間及次序亦應該一致。
金管局加強對銀行匯報的要求,如果參加行在一個月內平倉淨額達到2億元或以上,內部監管部門應審核其10大人民幣跨境商品貿易交易或有關匯款,而且參加行在每月月底後七日內,要向當局提供有關文件,惟十月的有關確認文件則可於十一月十四日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