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國土局申緩賠償令遭拒

珠海市國土資源局旗下珠海市國源投資(下稱答辯人),○六年被澳門公司泓景置業發展入稟高院控告違反○五年訂立的備忘協議,竟把原本承諾以8.1億元售予泓景的珠光(集團)及珠光(香港)公司債務,連同作為貸款抵押品的澳門及珠海地皮,轉售予第三者。高院早前裁定答辯人須承擔賠償責任,答辯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昨並要求暫緩評定損失金額的程序,但遭高院拒絕。

法官昨又命令,用作計算賠償損失的釐定資產日期,應訂為○九年十月一日,即珠光系公司完成重組之後。泓景與答辯人之間的交易與上述珠光系公司重組有關,泓景指按備忘協議,答辯人代表泓景向中銀一方斟洽購入珠光系公司的地皮抵押品,但在享有獨家權期間,答辯人竟把案中資產售予第三者。

案件編號﹕HCA15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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