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交3127萬元
事隔多年,官永義為阻政府沒收上述內幕交易得益,早前向法院申請擱置內幕交易審裁處(下稱審裁處)註冊審裁處命令的法律程序,及要求剔除該註冊。高院昨駁回官氏申請。
官永義○五年被裁定內幕交易,○六年一月十九日審裁處刊發研訊決定及命令,該命令再於同年二月十日在法院登記及蓋印。命令蓋印約三年半後,官永義去年才提出上述申請,指審裁處的組成不符《基本法》對司法機構的要求,故審裁處無權作出如同行使司法權的研訊決定及命令。
法官昨認為,根據案例,審裁處的決定權並不屬《基本法》所指的司法權,而審裁處只是註冊命令,將之變成法院命令的權力是在司法機構手中。
案件編號:HCMP327/2006